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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峰、单松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峰,单松夫,王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峰,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松夫,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单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江苏省铜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春,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单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铜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峰因与被上诉人单松夫、王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化启武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