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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桂军与李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军,李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113号原告王桂军,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王华、肖建伟,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金锋,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王桂军诉被告李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桂军负担。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山 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