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蔡灵灵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灵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灵灵(曾用名蔡星星),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2004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2月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灵灵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豫1282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灵灵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贾永立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