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与张启峰、段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张启峰,段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启峰,男。被执行人段焱,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与张启峰、段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段焱在中国建设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