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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骆育进、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育进,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河北新华拍卖有限公司,张志强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育进,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占清,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华,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新华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2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张志强,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新华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骆育进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河北新华拍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志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育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骆育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上诉人骆育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兆宏审 判 员  侯丽萍代理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洁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