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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杭州普罗星淀粉有限公司、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普罗星淀粉有限公司,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普罗星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金乔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2378517G。法定代表人薛光奇。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刘族安。杭州普罗星淀粉有限公司与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杭州普罗星淀粉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杭州普罗星淀粉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杭州普罗星淀粉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