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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南京阳来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阳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三山村中心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阳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新华东路312号。法定代表人:卢亚青,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阳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受理阳来公司诉可乐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可乐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可乐邦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可乐邦公司所在地虽为南京市雨花台区,但是本案标的额为3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指定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商标侵权案件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故阳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受理,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乐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可乐邦公司上诉认为:可乐邦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阳来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虽指定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但所受理范围仅限于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案件。本案虽系商标侵权案件,但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超过200万元,故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阳来公司向可乐邦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可乐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红建审判员  刘 莉审判员  史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晶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