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闫蕊与杨瑞元、周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399号杨瑞元、周继霞:你们与申请执行人闫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晋0824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归还申请执行人闫蕊借款本金445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日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1.5%计算);(2)承担案件受理费1045元,执行费575元;(3)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聪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