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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来茂、彭娜、洪涛、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陈来茂,彭娜,洪涛,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被执行人:陈来茂。被执行人:彭娜。被执行人:洪涛。被执行人:洪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来茂、彭娜、洪涛、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534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10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534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