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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廖银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银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4执7号申请执人周雄德,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廖银球,女,1961年4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雄德被执行人廖银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银球与申请人周雄德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双方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桂1324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扬审判员 潘发源审判员 黄守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