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风华、刘蓓娟等与段玉香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华,刘蓓娟,段玉香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428号原告:王风华,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刘蓓娟,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女,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玉香,女,192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华、刘蓓娟诉被告段玉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迟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忠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