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国先珠、高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先珠,高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国先珠,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现居住该村。被执行人:高希军,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村民。本院在执行国先珠与高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先珠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国先珠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郗新龙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