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国芳与俞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芳,俞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50号原告:朱国芳,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俞海强,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芳与被告俞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朱国芳负担。审判员 龚益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