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彭曼曼与汪清县春阳双隆煤矿、沈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24执保35号汪清县安监局:我院对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曼曼与被执行人汪清县春阳双隆煤矿、沈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吉24民初1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冻结被执行人汪清县春阳双隆煤矿一井应获得的国家补偿款192万元。附:(2017)吉24民初193号民事裁定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