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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喜荣刑事罚金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恢44号被执行人:张喜荣,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生效的(2013)保刑初字第19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张喜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喜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喜荣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