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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庆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庆庆,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沁阳市。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2日投案,同年11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1天),同年12月30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1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保清、赵雅鑫、被告人李庆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9年以来,韩杰(已判刑)为在社会上混出名声,先后纠集张沁飞、XX阳、张梁梁、侯康康、李华华、王飞飞、王宏波(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李庆庆等人,在沁阳市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以韩杰为组织、领导者,张沁飞、XX阳、张梁梁、侯康康、李华华、王飞飞和被告人李庆庆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韩杰在组织中要求所有组织成员随叫随到,并具有一定的纪律性,组织成员也均视韩杰为组织老大,一切听从其指挥。韩杰等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的在沁阳市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组织进行敛财。该组织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又进一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韩杰犯罪组织在沁阳市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受伤、财产受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扰乱当地的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韩杰等人在沁阳市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受雇于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对无辜群众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打伤、砍伤多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为组织制造声势,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安全感下降,在沁阳市社会上形成重大社会恶劣影响。二、寻衅滋事罪2012年12月6日晚,在沁阳市紫陵镇紫陵村大海歌厅,张沁飞和秦小林发生口角,后秦小林的弟弟邓某等人到现场,对张沁飞殴打,紫陵派出所民警出警制止了殴打,邓某等人逃离现场,派出所民警要求张沁飞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张沁飞坚持不予报案。当晚张沁飞、侯康康到焦作找到韩杰,让韩杰帮忙报复邓某,在得到韩杰的同意与支持后,张沁飞等人多次纠集多人对邓某报复,均未果。2013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张沁飞纠集XX阳、侯康康、李华华、张梁梁、王宏波、张冲冲和被告人李庆庆等人在沁阳市紫陵镇赵寨村广场集合,张沁飞在得到韩杰的同意以及出事后拿钱为其摆平事端的情况下,携带砍刀、钢管驱车到沁阳市紫陵镇紫陵村寻找邓某,在邓某家,看到邓某的一辆牌照为豫H×××××的黑色奥迪轿车停放在路边,张沁飞指挥其他人对车辆进行打砸。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56482元。三、开设赌场罪2011年至2013年春节前后,韩杰组织张海周、张凯等人在本村科林公司、张为民家、张楠楠家开设赌场,并在赌场内通过借钱给参赌人员获利。开设赌场期间,韩杰安排王飞飞记账,安排张沁飞组织XX阳、李华华和被告人李庆庆等人为赌场站岗放哨。李庆庆获得一定报酬。四、一般违法行为2012年年初的一天,韩杰怀疑刘小凯在电话里骚扰其妻子张聪聪,遂带领XX阳、侯康康、张梁梁和被告人李庆庆等人在沁阳市西向镇捏掌村对刘小凯进行殴打。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李庆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韩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张沁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XX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侯康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李华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王飞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王宏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韩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黑色无牌照本田雅阁汽车一辆及其他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韩杰、张沁飞、XX阳、侯康康、李华华、王宏波连带赔偿高红梅经济损失人民币56482元。驳回高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韩杰等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焦少刑终字第000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庆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同案犯韩杰、张沁飞、XX阳、张梁梁等的供述、证人邓某、任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庆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庆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李庆庆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庆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李庆庆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案发后,李庆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庆庆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李庆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庆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9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韩反修审 判 员  王慎锋人民陪审员  陈伟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