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3执4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志华、刘宜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华,刘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4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志华,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被执行人:刘宜林,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本院执行赵志华与刘宜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