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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祥波、袁沛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波,袁沛滋,郭彩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张祥波,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袁沛滋,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郭彩芝,女,汉族,系袁沛滋配偶,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张祥波与被执行人袁沛滋、郭彩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协议:本案欠款本金20万元,利息45000元,逾期利息1680元(按本金20万元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诉讼费7345元,执行费3710元,合计257735元。被执行人分三个月付清,2017年6月2日付8万元,2017年7月2日付8万元,余款2017年8月2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80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