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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小琴与戴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琴,戴平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6民初371号原告:黄小琴,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被告:戴平生,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原告黄小琴与被告戴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平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小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戴平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7日,被告戴平生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被告戴平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戴平生于2013年9月27日向原告黄小琴借款20000元周转,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戴平生出具的借条、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戴平生向原告黄小琴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行。原被告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戴平生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戴平生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平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平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小琴偿还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交),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戴平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