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227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郭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1227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7132.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万元,就剩余7132.0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本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李某与郭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