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1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与景安业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景安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8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景安业,男,1982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申请执行景安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