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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生旺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生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生旺,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生,住甘肃省景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1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生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佑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生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朱生旺醉酒驾驶甘AWV6**号轿车从条山农场十一连出发回家途中,车辆行驶至景泰县车站路南段自来水公司路口处,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抽取血样,经甘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甘陇通鉴所(2017)毒鉴字第139号检验结果,被鉴定人朱生旺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40mg/100ml,被告人朱生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生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张某证言,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生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生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生旺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朱生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生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登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文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