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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明君与潘玉明、潘玉龙、邴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军,潘玉明,潘玉龙,邴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第50-1号申请执行人范明军,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绥滨县绥东镇永兴村。被执行人潘玉明,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大成村。被执行人潘玉龙,男,1983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大成村。被执行人邴明星,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大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潘玉明、潘玉龙、邴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潘玉明、潘玉龙、邴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任延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德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