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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靖雄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靖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03号罪犯王靖雄,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思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靖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共计4681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厦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79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靖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靖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靖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靖雄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靖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