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振宇与李小兵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宇,李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振宇,男,1998年1月23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小兵,曾用名李清华,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振宇申请执行李小兵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小兵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李小兵已经被判入狱,经与申请人交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邢初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56347,执行费74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