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跨境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锐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跨境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锐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锐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跨境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委会广教路1号慧聪家电城8座403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G。法定代表人:曾德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锐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东段供销社综合商务楼1单元8楼东户,注册号:411692000030554。法定代表人:郭玉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锐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7号1806自编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U。法定代表人:王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C。法定代表人:张朝阳。上诉人广东跨境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锐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锐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28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跨境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本案可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微信公众号、搜狐网站上非法发布上诉人作品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属侵权结果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本院的指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以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原审法院集中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2843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