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雷某某贩卖毒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96号移送机关黎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农民,初中文化,住黎城县上遥镇西下庄村。本院在执行黎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雷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某某在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云波人民陪审员 王光韬人民陪审员 李利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一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