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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雷某某贩卖毒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96号移送机关黎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农民,初中文化,住黎城县上遥镇西下庄村。本院在执行黎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雷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某某在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云波人民陪审员  王光韬人民陪审员  李利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一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