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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范国岩冯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岩,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范国岩,男。被执行人冯东,男。申请执行人范国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0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