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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陀支行、李珍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陀支行,李珍树,赵世莲,李山清,李永鉴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财保71号申请人: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陀支行,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兴隆街7号1号楼1层附6、7、8号。负责人:XX,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巍(原告员工),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李珍树,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赵世莲,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李山清,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李永鉴,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陀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李珍树、赵世莲、李山清、李永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后,申请人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陀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陀支行撤回申请。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宏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