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寇梦、范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寇梦,范红军,李国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641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汝南信用联社)。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新城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176152286。法定代理人:张磊,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该信用社职员。被告:寇梦,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范红军,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李国民,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寇梦、范红军、李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献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