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田文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文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淄博市傅山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文风,女,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明(系上诉人田文风之夫),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9838。负责人:展海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伟,山东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傅山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民营工业园*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1783907X。法定代表人:胡友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庚,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文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淄博市傅山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6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文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证据不足。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解放半挂鲁C×××××一辆及挂车鲁C×××××一部。在立案时主管立案的法官要求上诉人去掉起诉状中的请求返还车辆部分的诉讼请求就立案,不去掉不予立案,上诉人只好又去复印处将起诉书中返还车辆部分的诉讼请求去掉了,去立案庭立了案,法院在开庭时又以上诉人不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车辆,对于二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上诉人可申请公安等有权机关予以处理,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辩称,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淄博市傅山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田文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二被告扣押原告车辆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二被告扣押原告车辆行为违法,且不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对于二被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原告可申请公安等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田文风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系因田文风的车辆问题所引发的争议,因此,本案案由应为物权纠纷,一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确认扣押车辆行为违法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田文风上诉主张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上诉人返还车辆,是一审法院要求其去掉返还车辆的诉求后才立的案,但田文风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该项上诉主张,二被上诉人亦不认可,故田文风的该项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田文风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仅有要求确认二被上诉人违法扣押车辆的诉讼请求,并未记载有要求二被上诉人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而且在一审庭审时田文风亦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确认二被上诉人扣押其车辆的行为违法,不要求返还车辆。因此,田文风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田文风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田文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永成审判员 侯 康审判员 杨继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