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9执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亮与白晶龙、王丽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白晶龙,王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9执24号之二申请人陈亮,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被执行人白晶龙,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被执行人王丽新,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申请人陈亮申请执行的容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9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29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新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树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