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邱焱炜与邱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焱炜,邱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290号原告:邱焱炜,男,200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现住,系邱焱炜之母,被告:邱水杰,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邱焱炜与被告邱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焱炜的法定代理人陈某、被告邱水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焱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邱水杰支付所欠邱焱炜5.3万元及从2017年1月30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邱水杰承担。事实和理由:邱焱炜与邱水杰系叔侄关系,邱焱炜之父邱荣杰是邱水杰的胞弟。陈某之夫邱荣杰在2016年的一工伤事故中不幸去世。邱荣杰在世时,邱水杰就多次向陈某借钱并且没有写借条,截止2017年1月30日止,邱水杰向陈某借款的累计金额为5.3万元。经多次催讨这笔欠款,邱水杰都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在陈某多次追讨以及亲人的劝导下,邱水杰很不甘愿地写下欠条,但欠款的债权人却不是陈某,而是儿子邱焱炜(本案原告)。本案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邱水杰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代理邱焱炜依法诉至人民法院。邱水杰辩称:欠陈某之夫邱荣杰5.5万元属实,还了2000元,还剩下5.3万元。不是不还借款,只是由于经济出现问题,暂时还不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邱水杰曾欠其弟邱荣杰(邱焱炜之父,已故)5.3万元。邱荣杰去世后,该款以邱荣杰之子邱焱炜的名义继续出借给邱水杰。邱水杰于2017年1月30日出具借条给邱荣杰遗孀陈某收执。借条内容为“兹借到邱焱炜人民币伍万叁仟元(¥53000元)整”。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邱水杰未按邱焱炜的主张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邱焱炜主张自2017年1月30日(借款之日)起计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其自起诉之日(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邱水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邱焱炜借款53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邱焱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邱水杰负担512.5元,邱焱炜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乐继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