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352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胡智先与刘卫、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智先,刘卫,李兰,王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527号之四原告:胡智先,男,1958年5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永祥,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卫,男,1967年12月20日生。被告:李兰,女,1973年12月2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身份情况同上(特别授权)。被告:王洪涛,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财志,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智先与被告刘卫、李兰、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智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智先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智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6元,由原告胡智先自行承担。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