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23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杨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3刑初9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杨,又名赵成龙,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次日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由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杨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杨来到监利县容城镇步行街“创美良品”店内,从货架上拿了充电器、耳机、装饰刀具、袜子、口罩等物品后装进自己携带的袋子内,店内营业员唐某要其付账后再装走,赵杨未予理睬,并径直走到店内收银台前,从袋子里拿出口罩戴上并拿出一把杀猪刀对着店主李某,威胁李某将收银台的钱箱打开。李某被威胁后打开钱箱,赵杨即从钱箱里抓了一把现金后走出“创美良品”店。随后,被告人赵杨进入“创美良品”店斜对面的“华强通讯”手机店内,以看手机为由找该店营业员张某某拿了一部OPPO手机后欲离开,张某某拦住赵杨要其付账后才将手机拿走,赵杨即从手持的袋子中拿出杀猪刀威胁张某某要强行将手机拿走。张某某即告诉手机店主黄某,黄某起身时,赵杨持刀击打柜台玻璃进行讲狠威胁,营业员们害怕散开,赵杨即拿着抢来的手机离开“华强通讯”手机店,被害人黄某随后报警。接警民警赶来后追赶被告人赵杨至监利县兽医站院内将其抓获。经监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杨在上述二店内抢劫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3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持刀公然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杨处罚。同时,公诉机关针对本案提出了监检公诉量建〔2017〕63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赵杨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侵害的被害人二名;2.持管制刀具抢劫;3.有前科劣迹。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书均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赵杨来到本县容城镇步行街“创美良品”店内,从货架上拿了充电器、耳机、装饰刀具、袜子、口罩等物品后装进自己携带的袋子内,店内营业员唐某要其付账后再拿走,赵杨未予理睬。并径直走到店内收银台前,从袋子里拿出一把杀猪刀对着店主李某,威胁李某将收银台的钱箱打开。李某被威胁后打开钱箱,赵杨即从钱箱里抢了604元现金后离开“创美良品”店。随后,赵杨进入斜对面的“华强通讯”手机店内,以看手机为由找该店营业员张某某拿了一部OPPOR9S手机后欲离开,张某某拦住赵杨要其付账后才能将手机拿走,赵杨即从手持的袋子中拿出杀猪刀威胁张某某要强行将手机拿走。张某某即告诉手机店主黄某,黄某起身时,赵杨持刀击打柜台玻璃讲狠威胁,营业员们害怕散开。赵杨即拿着抢来的手机离开“华强通讯”手机店,被害人黄某随后报警。接警民警赶来后追赶赵杨至监利县兽医站附近将其抓获。经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二店内被抢劫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3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告人赵杨作案时所使用的刀和抢劫的物品照片在卷证明。2.书证,被告人赵杨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在卷证明。3.书证,被害人李某、黄某出具的领条在卷证明。4.监利县公安局容城派出所的扣押清单在卷证明。5.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及容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证明。6.证人唐某的证言:2017年1月4日15时许,我看到一名男子进店选东西,将一些商品往自己的袋子内装,我跟那名男子说:“这些商品没给钱,不能装进你自己的袋子。”那名男子没有理会我,我看不对劲,我就没有再跟他说什么了。过了一会,我丈夫李某将我叫了过去,告诉我刚刚在我招呼顾客的时候,那名男子走到收银台前拿出一把刀顶住他的肚子,把收银台里面的钱抢走了。然后我丈夫李某就报警了,那名男子就走进了斜对面“华强通讯”手机店。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今天(2017年1月4日)下午3点多钟的时候,有一中年男子带着口罩来到我们“华强”手机店,他用手指着OPPOR9S手机给他看,我就将手机从柜台里面拿出来给他看,他接到手机后就转到了另外一边准备走的,然后又问我手机充电器呢,我说充电器在手机盒子里面。他就直接走出店子外去了,我就跟上去拦住他说你把手机还给我们,他就从手上的黑色袋子内拿出一把刀,对我很凶的说:“手机是你们的,我拿走行不行。”说的时候还拿着刀朝我们挥,然后,我就喊老板,他就拿着刀到店子来讲狠说:“手机我要拿走。”他拿着刀威胁我们,我们不敢做声,然后我们的老板就跑到楼上去报警了,他就往交通路方向走了。8.证人邹某某的证言:2017年1月4日15时左右,我接到我弟弟李某的电话,他叫我往店子里面去一下。我去后就看到我弟弟站在门口,我问什么事?我弟弟说:店子被一名男子持刀抢劫了,持刀抢劫的那名男子在“华强通讯”手机店里面。9.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7年1月4日14时左右,我在步行街“创美良品”店内上班,此时进来一名男子,手上提着一个米黄色纸袋子,我开始以为是客户,我没有过多的关注。我爱人唐某看到他选好东西往自己的袋子里装,就说这东西没给钱不能放进袋子里,那男子没做声,继续在店子里转,这样过了十几分钟,突然那男子从他拿的大袋子里面拿出一个黑色的小袋子,从小袋子里拿出一把刀,大概有30公分长,上面还绑着一根棕色布绳子,那男子用绳子将刀把绑在自己手上,我爱人在给别人介绍东西没有看到。我看到他拿着刀向我走来,走到收银台找个凳子坐下,右手拿着刀向我挥手并小声对我说:“你过来。”用刀敲了敲收银台说:“把它打开。”我走过去时他一直用刀对着我的腹部,但离我的腹部还有一些距离,我把收银台打开后他自己在我的收银台里把钱拿走了,数了一下,大概800元,他起身就离开了,他直接往我店子对面的“华强通讯”手机店去,我就报了警。10.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7年1月4日15时20分左右,我在步行街“华强通讯”手机店里修手机,听到我店子柜台上的员工张某某叫我说:“康哥,他拿了我们店子内的手机准备走。”我就站起一看,见一名男子带着口罩,手上拿着我店子内的一部(OPPO)手机准备出门,他看见我站起来,就从他手上拿了一个白色的塑料袋子里面拿出一把刀,对着我店子内的玻璃柜子砍了一下,将玻璃砍被了,然后说:“让不让我走。”他就拿着刀对着我走过来,我见势不对,就跑到楼上去了,把门关上,后在里面打电话报警了。11.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监价认字〔2017〕第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1部OPPOR9S白色价格为2100元、充电器价格为30元、耳机价格为60元、数据线价格为20元、装饰刀价格为50元、口罩价格为10元、2双袜子价格为30元,合计2300元。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在卷证明。13.视听资料,被告人赵杨抢劫现场监控视频在卷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杨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杨有前科劣迹,且持凶器抢劫作案,均可酌情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中因遗漏了“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的量刑情节,本院应对该量刑建议进行调整。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雄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