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辖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钦、卢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钦,卢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钦,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欢欢,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上诉人樊钦因与被上诉人卢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26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樊钦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原告地址位于洛阳市××工区,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洛阳市××工区,并非洛阳市××西区。故应将该案件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卢欢欢答辩称,被告樊钦的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区××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樊钦的住所地在涧西区,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樊钦的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区,故原审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樊钦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