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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瑞红与黄求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红,黄求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539号原告徐瑞红,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个体户,住望谟县(新大洲本田门面)。被告黄求应,男,1976年4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瑞红诉被告黄求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瑞红以欠条是黄求应向徐瑞光欠款,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瑞光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欠条是黄求应向徐瑞光欠款,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瑞红撤回起诉。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瑞红承担。审判员  杨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贝永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