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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安陆市佳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肖水平、杨丹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陆市佳福门业有限公司,肖水平,杨丹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18号申请人:安陆市佳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涢水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64137226Y。法定代表人:陈槟榔,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肖水平,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杨丹芹,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人安陆市佳福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水平、杨丹芹共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西马新村15栋54号4层2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市201002786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安陆市佳福门业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陆市佳福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肖水平、杨丹芹共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西马新村15栋54号4层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市2010027867)。二、本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陆市佳福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