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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肖昀与申光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昀,申光耀,天津创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338号之一原告:肖昀,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申光耀,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侗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第三人:天津创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民生路56号411-150室。法定代表人:席健,总经理。原告肖昀与被告申光耀及第三人天津创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