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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正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21执824号被罚款人吴正祥,性别男,民族汉,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被罚款人吴正祥在本院执行的(2017)浙1121执824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正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本决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应将上述款项交付本院。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注:如对单位罚款的,应当将单位名称填写在“被罚款人”栏,并将“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划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