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第8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8358南通谊宬贸易有限公司与启东市阿波罗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谊宬贸易有限公司,启东市阿波罗娱乐会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第8358号原告南通谊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虹桥南村61幢505室。委托代理人范臻,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阿波罗娱乐会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461号。法定代表人俞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谊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阿波罗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谊宬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谊宬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谊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谊宬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许 浩审 判 员 魏清见人民陪审员 史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