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4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路旋旋与魏贝平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旋旋,魏贝平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4民初1311号原告:路旋旋,男,汉族,1992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林,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贝平,女,汉族,1994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辛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路旋旋与被告魏贝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旋旋委托代理人徐振林、被告魏贝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辛铭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路旋旋、被告魏贝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路旋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9000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13日定亲,当时按照习俗经介绍人手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22000元;2014年10月28日,原告父亲路亮从石家庄中国银行回给被告彩礼款30000元;2014年10月11日,原告经路付手给付被告彩礼款48000元,棉花100斤,折价2000元。××××年××月××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婚礼,2015年3月因感情不和被告回娘及居住至今不归。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魏贝平辩称,1、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或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为原告对自己的的诉求不能提供证据;2、同居关系的全部过错由原告承担,理由是原告在与被告典礼同居生活后依然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主观方面完全出于玩弄女性的目的,被告怀孕后,原告便抛弃被告,导致被告摔倒后流产,被告身心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3、原告应一次性补偿被告身心和名誉各方的所受到的创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路旋旋与被告魏贝平经媒人白海英介绍定亲,当日给付被告魏贝平彩礼款22000元,典礼前经案外人路付手给付被告魏贝平彩礼款48000元。原、被告于××××年××月××日典礼同居。同居期间被告魏贝平怀孕,2015年5月份被告魏贝平流产后分居,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魏贝平留在原告路旋旋家中的嫁妆有:一台组装电脑、一套餐桌、一个挂衣柜、一套茶具、四套四件套(薄、厚各两套)、六个被罩、四个床单、八条被子。本院认为,原告路旋旋与被告魏贝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之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款数额,被告虽仅认可原告向其支付20000元彩礼款,但依据证人证言,本院认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彩礼为70000元,考虑到原、被告已同居生活,且被告有怀孕并流产的事实,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40000元。被告在典礼前购买的嫁妆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现留在原告家中的部分,原告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诉称中其他彩礼部分,因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路旋旋彩礼款40000元;二、原告路旋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以下物品返还被告魏贝平:一台组装电脑、一套餐桌、一个挂衣柜、一套茶具、四套四件套(薄、厚各两套)、六个被罩、四个床单、八条被子;三、驳回原告路旋旋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魏贝平负担400元,由原告路旋旋负担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振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全义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1)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