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柴霞与张忠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霞,张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柴霞,女,1971年4月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被执行人:张忠贵,男,1949年10月22日生,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霞与被执行人张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忠贵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