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2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太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太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2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太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仓前街道六一南路。被执行人:江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金门路。法定代表人:顾亚东。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太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2015)安民初字第6396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一、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的利息自2014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时申报财产状况,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未对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财产线索作进一步提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庄志强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伟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