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长全与张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长全,张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5号原告:方长全,男,汉族,1951年7月6日生,住唐河县。被告:张晓梅,女,汉族,1970年3月10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方长全诉张晓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长全于2017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长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方长全承担。审 判 长 王文山审 判 员 仝之锐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