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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长全与张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长全,张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5号原告:方长全,男,汉族,1951年7月6日生,住唐河县。被告:张晓梅,女,汉族,1970年3月10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方长全诉张晓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长全于2017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长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方长全承担。审 判 长  王文山审 判 员  仝之锐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