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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刘东明、崔晓丽、王振林、景姗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404号刘东明、崔晓丽、王振林、景姗姗:你们与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稷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归还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2.74‰计算,自2013年7月17日起算至2014年7月17日止、罚息按1.91%计算,自2014年7月18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被执行人刘东明、崔晓丽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刘东明、崔晓丽、王振林、景姗姗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