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7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孟强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孟某某,包某某,孙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7871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孟某某,男,生于1980年8月18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被告包某某,男,生于1989年6月14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84年9月26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某、包某某、孙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某、包某某、孙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孟某某于2014年5月18日,与我公司签订编号为CNTJ-GY/20140520AH030081的《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赁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总价款为350000元,被告包某某、孙某某作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孟某某在支付了首付租金69150元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的《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自2015年8月起,被告孟某某不再按期支付租金,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截止2016年12月26日,已产生逾期租金250147元,逾期利息115476.47元,未到期租金60029.4元。要求被告孟某某支付逾期租金250147元,逾期利息115476.47元,未到期租金60029.4元,包某某、孙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某某、包某某、孙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均未举证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孟某某于2014年5月18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CNTJ-GY/20140520AH030081的《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赁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总价款为350000元,被告包某某、孙某某作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孟某某在支付了首付租金69150元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的《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自2015年8月起,被告孟某某不再按期支付租金,截止2016年12月26日,已产生逾期租金250147元,逾期利息115476.47元,未到期租金60029.4元。另查明,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如承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款、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构成重大违约。第十五条第五项约定,如承租人有第十四条约定的违约行为,承租人应立即支付合同项下所有剩余租金。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融资租赁合同、欠款明细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孟某某之间融资租赁关系明确,被告孟某某因资金困难,在支付首付款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的《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截止截止2016年12月26日,已产生逾期租金250147元,逾期利息115476.47元,未到期租金60029.4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孟某某偿还逾期租金250147元,逾期利息115476.47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息,原告依约要求被告偿还未到期租金60029.4元,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原告以包某某、孙某某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为依据,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证据充分,本院照准。被告孟某某、包某某、孙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250147元,逾期利息115476.47元,未到期租金60029.4元。二、被告包某某、孙某某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5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孟某某、包某某、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业群人民陪审员 刘凤霞人民陪审员 谢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