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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梅,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刑初276号自诉人赵玉梅,女,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人张鑫,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自诉人赵玉梅以被告人张鑫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玉梅称张鑫已将义务履行完毕。2017年5月25日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执行义务,自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玉梅撤诉。审判员  杨群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丰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