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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光明与王树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王树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016号原告:李光明,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告:王树海,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明诉被告王树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天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