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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嘉宁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马长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嘉宁防火门窗有限公司,马长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1138号原告:河南省嘉宁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韩郭作村北法定代表人:王朝光,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州,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其峰,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长立,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原告河南省嘉宁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宁公司)诉被告马长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薛其峰、被告马长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宁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款1404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从2015年9月6日起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4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火卷帘购销合同一份。合同内容如下:被告购买原告钢质防火卷帘,数量为12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195元,据实结算。工期约为十五天,由原告负责安装,货到被告工地三日内应支付给原告合同总价款的50%,安装结束三日内付至总款的85%,消防验收三日内付至总款95%,留5%质保金,期满付清,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依法通过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计完工面积1233���方米,计款240435元,此后被告分几次偿还原告10万元,下欠140435元,至今未还。为此起诉。被告马长立辩称,1、根据合同中第13条规定,消防验收合格支付款,但现在消防还没有进行验收。没有验收的原因是因为防火门窗变形,原告多次维修没有修好;2、工程没有进行验收,甲方没有付款,该被告也没有款付给原告。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所举证据有:合同书一份,安装面积表一张及对账单一张,以上均证明原告已经施工结束,被告共欠原告款140435元。被告质证称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据分析与认定: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火卷帘购销合同一份。合同内容如下:被告购买原告钢质防火卷帘,数量为12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195元,据实结算。工期约为十五天,由原告负责安装,货到被告工地三日内应支付给原告合同总价款的50%,安装结束三日内付至总款的85%,消防验收三日内付至总款95%,留5%质保金,期满付清;自安装结束之日起质保期一年;全部安装结束三个月内甲方(指被告)应组织相关单位及时进行验收,逾期或业主建筑房屋开始使用即视为验收合格;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依法通过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计完工面积1233平方米,计款240435元,此后被告分几次偿还原告10万元,下欠140435元,至今未还。为此形成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款140435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40435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安装的防火门窗质量存在问题,没有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欠款,应按双方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马长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嘉宁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欠款140435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5年9月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6元,减半收取1643元,由被告马长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仝亚坤 百度搜索“”